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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货物适用较低反倾销税率的资格可事后追溯证明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网    发布日期:2017-11-06    阅读:84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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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法院最近裁定,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应允许进口商追溯证明他们的货物符合资格,适用较低的反倾销税率。欧洲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就一宗涉及进口中国内地陶瓷餐具的案件作出这项裁决(案件编号C-156/16)。

  根据第412/2013号实施规例,自2013年5月16日起,欧盟向来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陶瓷餐具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税率由13.1%至36.1%。配合当局抽样调查的合作公司,税率为13.1%至23.4%。规例附件一所列的其他合作公司,个别税率为17.9%。至于来自所有其他(非合作)公司的进口,适用税率是36.1%。

  由于税率差异很大,为尽量减少规避的风险,欧盟认为须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征收适当的反倾销税。这些特别措施是通过第412/2013号规例第1(3)条实施,其中规定进口产品须符合若干条件才适用个别反倾销税率,包括须向成员国海关当局提交有效的商业发票,发票应符合附件二所列的要求。此外,如果没有提交此类发票,相关进口产品则适用「所有其他公司」的税率。其他规定包括商业发票必须包含出口商的报关单。

  德国物流公司Tigers GmbH从中国内地生产商进口货物,个别税率为17.9%。然而,在进口时,德国海关当局不接受Tigers提交的发票,以证明产品符合资格适用较低的税率,因为发票没有随附报关单,不符合相关规定。结果,Tigers须按较高的36.1%税率缴税。

其后,Tigers向海关当局提交新的发票和报关单,并要求退还超额缴纳的税款。但是,海关拒绝退款申请,理由是不接受追溯开出或提交的有效商业发票。

  Tigers就德国海关当局的决定向慕尼黑的财务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遂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以澄清有关事宜。提交给欧洲法院的问题大致是,如果一项实施最终反倾销税的规例订明,适用个别税率的条件是提交符合某些正式要求的发票,那么进口商可在报关后提交该等发票。或者,为符合资格适用个别反倾销税率,该等发票须与报关单一起提交。

  欧洲法院认为,根据第412/2013号实施规例第1(3)条的措词,向海关当局提交符合所有要求的有效商业发票,是适用个别反倾销税率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其措辞没有提供何时必须提交发票的任何资料。由于第412/2013号实施规例没有其他规定订明有效发票必须提交海关当局的时间,因此第1(3)条应解释为不排除相关进口商在报关后提交该等发票。

  换言之,欧洲法院裁定,即使在成员国海关当局拒绝后,只要符合某些条件,欧盟海关规则也允许进口商追溯提出退还反倾销税的要求。因此,在进口时即使不符合正式要求,也可以追溯补救,而进口商可以提出新资料让海关官员重新审核以前的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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