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澳大利亚通过WTO发布G/TBT/N/AUS/107通报,发布了《产品排放标准法案2017》和《产品排放标准法规2017》。
1.《产品排放标准法案2017》(下称“《法案》”):
《法案》构建了一个产品排放的规范框架,规定了排放控制产品需要进行认证,而产品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进行认证。任何进口或提供没有认证的排放控制产品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虚假或错误的产品认证同样被视为违法,违法将处以民事处罚。
违反该《法案》的产品将被澳大利亚联邦没收。《法案》的法规或会对部分个人或产品进行豁免。
为了协助《法案》的实施,《法案》还涵盖记录要求及监督权力相关规定(主要来自监督权力法案)。
2.《产品排放标准法规2017》(下称“《法规》”):
《法规》明确规定哪些产品属于排放控制产品,因为法案的大部分要求、关税征收义务及特许权费都是针对排放控制产品的。
在《法案》规定下,除非获得认证,否则排放控制产品不能进口到在澳大利亚及在澳大利亚供应。《法规》第4部分规定,如果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则是根据法案的目的进行了认证:
(a)由于满足《法规》第3部分中规定的澳大利亚排放标准,而在第4部分第2节中获得认证的产品;
(b)由于满足《法规》第4部分第3节中规定的国外排放标准要求,而被国外管理机构认证的产品;
《法规》第5部分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部分产品会根据《法案》的要求获得豁免,豁免视情况而定。
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9日,生效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来源及更多信息参见:http://tbtims.wto.org/en/RegularNotifications/View/139426?FromAllNotifications=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