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卫授食字第 1071601133 号,修订化妆品中镉的残留限量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规范其最终制品中所含不纯物重金属镉之残留量不得超过5ppm。
2.原行政院卫生署1985年7月23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内有关化妆品制品中镉之含量不得超过20ppm规定应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