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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SGP/73
2024-09-1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新加坡
2. 负责机构:国家环境局(NE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序号 覆盖的产品 1 《巴塞尔公约》*附件二(即需要特别考虑的废物)条目Y49 - 电气和电子废物(HS编码标题:85.49): • 废旧电气电子设备: o 不含附件I(即应受控制的废物类别)所列成分,且未被其污染到使该废物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即危险特性)的程度,以及 o 其中没有任何部件(如某些电路板、某些显示装置)含有附件I所列成分,或被附件I所列成分污染到使该部件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的程度 • 电气电子设备的废物部件(如部分电路板、部分显示装置),不含附件I所列成分,也未被附件I所列成分污染到使废物部件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的程度,除非附件II的另一条目(即需要特殊考虑的废物)或附件IX的条目有所涵盖。 • 加工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或电气电子设备的废弃部件产生的废物(例如粉碎或拆卸产生的部分),不含附件I所列成分,也未被附件I所列成分污染到该废物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的程度,除非附件II中的另一条目或附件IX中的某一条目已涵盖。 2 《巴塞尔公约》*附件八(即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条目A1181-电气和电子废物(HS编码标题:85.49): • 废弃电气电子设备 o 含有镉、铅、汞、有机卤素化合物或附件I所列其他成分或受其污染,以致废物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或 o 含有附件I所列成分或受其污染,以致该部件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部件:  清单A中包含的阴极射线管玻璃  清单A中包含的电池  含有汞的开关、灯、荧光灯管或显示装置背景灯  含有印刷电路板的电容器  含有石棉的部件  部分电路板  部分显示设备  部分含有溴化阻燃剂的塑料部件 • 含有附件I所列成分或受其污染的电气电子设备废物部件,以致该废物部件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除非清单A的另一条目已涵盖 • 加工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或电气电子设备的废弃部件产生的废物,其含有附件I所列成分或受附件I成分污染,以致废物表现出附件III所列特性(例如,粉碎或拆卸产生的碎片),除非清单A的另一条目已涵盖 *有关条目和附件说明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以下网站上的《巴塞尔公约》文本: https://www.basel.int/TheConvention/Overview/TextoftheConvention/tabid/1275/Default.aspx
ICS:      HS:
5. 通报标题:

国家环境局关于《巴塞尔公约》规定的电子废物越境转移管制的公告



页数: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新加坡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并注意到《巴塞尔公约》的涵盖范围将被修订,因此国家环境局提议根据新加坡《危险废物(进出口和过境管制)法》调整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及其部件(“电子废物”)的清单,使其与《巴塞尔公约》保持一致。打算进口或出口电子废物的公司,或其电子废物需在新加坡过境的公司,将被要求执行《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在装运前从国家环境局获得巴塞尔许可证。

7. 目的和理由:根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义务,拟议的措施和要求力求确保电子废物的适当问责制,并确保能够以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电子废物。;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1997年《危险废物(进出口和过境管制)法》,105页,英文版(可在线查阅,网址为:https://sso.agc.gov.sg/Act/HWCEITA1997)
9. 拟批准日期: 通知将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预计2024年10月)。
拟生效日期: 2025年1月1日(与《巴塞尔公约》一致)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Lee Chin Chian先生 高级工程师 化学品控制与管理部污染控制一处 地址:40 Scotts Road, Environment Building, #17-00 Singapore 228231 电子邮箱: lee_chin_chian@nea.gov.sg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SGP/24_05890_00_e.pdf
1
以下2024-09-10的信息根据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国家环境局关于《巴塞尔公约》规定的电子废物越境转移管制的公告

新加坡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并注意到《巴塞尔公约》的涵盖范围将被修订,因此国家环境局提议根据新加坡《危险废物(进出口和过境管制)法》调整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及其部件(“电子废物”)的清单,使其与《巴塞尔公约》保持一致。打算进口或出口电子废物的公司,或其电子废物需在新加坡过境的公司,将被要求执行《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在装运前从国家环境局获得巴塞尔许可证。


通报原文:[{"filename":"SGP73.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40910/SGP7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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