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和检验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X]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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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点燃烟草制品的一次性打火机(CCCN 9613.10.00.00-9,可充气的和不可再充气的;CCCN 9613.20.00.00-7,可充气的和适于再充气的;CCCN 9613.80.90.00-5,其它打火机),该类打火机的储气容器是由树脂原料制成的,并且是使用诸如丁烷、异丁烯、丙烷或其它液化碳氢化合物的加压气体作为燃料的。
ICS:[{"uid":"97.180"}] HS:[{"uid":"9613"}] |
5. |
通报标题:商品检验法案项下公告页数:2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打算将一次性打火机规定为必须接受检验的产品。自2004年8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必须经由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和检验局(BSMI)检验,并且在进口或在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内销售时必须符合检验要求。上述打火机的技术要求与国际标准ISO 9994:2002一致,但增加了防儿童开启机械装置要求,在CNS10666里做出规定。该公告同时也规定了所应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
7. | 目的和理由:在今年已过去的几个月里已报告至少有三例因儿童误用一次性打火机引起的严重事故。采取该强制性检验措施是由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07 拟生效日期: 2004/08/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05/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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