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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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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42
2004-03-0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ICS:[{"uid":"65.160"}]      HS:[{"uid":"24"}]
5. 通报标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的要求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自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其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7.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健康。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04年1月9日
拟生效日期: 2004年7月1日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的要求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其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通报原文:[{"filename":"GTBTNCHN42.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40308/GTBTNCHN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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