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
ICS:[{"uid":"65.160"}] HS:[{"uid":"24"}] |
5. |
通报标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的要求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自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其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年1月9日 拟生效日期: 2004年7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