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 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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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咖啡
ICS:[{"uid":"67.140.20"}] HS:[{"uid":"2101.12"}] |
5. |
通报标题:2003年12月3日公共卫生部(MOPH)的标题为“咖啡(No. 2)”的第 276号通报。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MOPH认为有必要修订如下咖啡产品的标签要求: •2000年9月17日MOPH的 第197号通报的第14条修订为“咖啡产品的标签必须遵照有关食品标签一般要求的MOPH通报,以及第3条第2段的速溶咖啡的标签必须显示含有咖啡因……(显示量)mg/100 ml”。标签内容必须使用不低于2 mm高的,清晰的粗体字,粘贴在白底盒子上,在食品名称或商标之下。” •已获得食品序列号,并已生产或进口的速溶咖啡目前所要求的标签自该通报生效90天内应有效。 •同样,已获得食品序列号,并已生产或进口的,用超热处理盒装的速溶咖啡目前所要求的标签自该通报生效180天内应有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2003/12/18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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