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 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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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酒精饮料
ICS:[{"uid":"67.160.10"}] HS:[{"uid":"2203-2208"}] |
5. |
通报标题:2003年7月8日公共卫生部(MOPH)题为“酒精饮料”的第272号通告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了保护消费者和防止儿童饮酒的目的,公共卫生部经授权做出下列规定:撤消公共卫生部1997年第177号通报。将酒精饮料定为必须达到标准或质量的食品。标签内容必须 i)遵照财政部有关酒精饮料的管理框架的通告 ii )粘贴下列警示:不售给18岁以下儿童。饮酒会降低控制力。 18岁以下儿童不得饮酒。 使用适合于瓶子的、高度不低于5mm的、清晰的、粗体泰语文字,瓶子的颜色和文字必须有形成反差的衬底。这些标签要求不适用于非销售目的进口的,仅作为再出口或生产用于出口的含酒精饮料。现有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标签可延长使用,但不得超过该规定生效日期后90天。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2003/07/12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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