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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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所有经预先包装(灌装)的加工食品和未加工天然食品
ICS:[{"uid":"67.230"},{"uid":"99.001"}] HS:[{"uid":"9801"},{"uid":"9901"}] |
5. |
通报标题: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页数:10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基本要求包括——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4.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5.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6.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强制标示内容包括——1.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辐照食品或辐照配料须标明。2.此标准是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985,1994)的修订。主要依据是:CAC 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北除外)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维护公平贸易 |
8. | 相关文件: CAC CODEX STAN 1-1985(1991,1999)<BR>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BR>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BR>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BR>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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