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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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所有经预先包装(灌装)的特殊膳食食品
ICS:[{"uid":"67.230"},{"uid":"99.001"}] HS:[{"uid":"9801"},{"uid":"9901"}] |
5. |
通报标题: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页数:8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非强制标示内容、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基本要求包括——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并不得标示下列内容: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2.“返老还童”、“延年益笀”、“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3.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强制标示内容包括——1.食品名称,配料清单,热量和营养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辐照食品或辐照配料须标明。2.此标准是对《特殊营养食品标签》(1992)的修订。主要依据是:CAC CODEX STAN 146-1985,CAC/GL 1-1979(1991),CAC/GL 2-1985(1993),CAC/GL 23-199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北除外)销售的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如不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维护公平贸易 |
8. | 相关文件: CAC CODEX STAN 146-1985<BR>CAC/GL 1-1979(1991)<BR>CAC/GL 2-1985(1993)<BR>CAC/GL 23-1997(2001)<BR>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BR>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BR>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BR>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BR>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2001年4月第1版)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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