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公共健康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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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肉和肉产品
ICS:[{"uid":"67.120.10"}] HS:[{"uid":"Chapter 1601"}] |
5. |
通报标题:公共健康部通报(No.243)B.E.2544(2001)肉产品。页数:2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日期为B.E.2531(1988)1月22日的公共健康部通报(No.110)B.E.2531(1988)肉产品标识,良好的工艺制造将会申请用于生产。另外,通报规定如下:(1) 分类:肉产品指装入器皿的待售的肉丸、香肠、发酵猪肉、碎猪肉、中国香肠和其他类似产品。(2) 肉产品的标识必须与关于标识的部一级的通报相一致,公共健康部通报(No.194)条款3除外。(3) 卖给消费者的肉产品的标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用泰语或可以相伴有其他国家语言):食物名称;食物序列号;生产商、再包装商、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通报采纳后会刊登在: - 日期为2001年10月9日,政府公报,第118卷,具体部分99ngor。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10/09 拟生效日期: 2001/10/10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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