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比利时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质量与安全管理局安全处产品安全科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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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由成人布置和装备的、用于进行游戏和/或休闲活动的游乐场,其中至少有一种娱乐场所的附属设施。 游乐场的附属设施、可用于娱乐或消遣的产品、可设计成为或明显地用于幼儿和/或青少年的产品、可完全利用人体重量或外力的产品、可用于暂时或永久性的游乐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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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经营游乐场的皇家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经营者对游乐场的安全和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参考危险物品清单进行危险分析,并且采取防范措施。为了与欧洲安全标准相符,设备必须是处于无危险状态。应该制定检查和维修时间表。 |
7. | 目的和理由:法令对1994年2月9日颁布的由消费者安全法律制定的通用要求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60天 拟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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