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比利时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质量与安全管理局,安全处——产品安全服务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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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用于娱乐和消遣的游乐场设备和产品。这些设备和产品被设计为或意图为儿童和/或青少年使用,只可以承受人的体重或力量,在游乐场暂时或长期使用。
ICS:[{"uid":"97.200"}]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游乐场设备安全性的皇家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游乐场设备才可以投入市场:1)符合一般安全要求;2)符合设计与制造的安全标准;3)明确标识制造商;4)附带组装与安装的书面说明。 |
7. | 目的和理由:对1994年2月9日的消费者安全法中一般要求的解释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60天 拟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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