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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实施输出鲜果实低温检疫处理预冷设施管理要点

信息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4-04-23    阅读:11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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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第1031493131A号令,制定“输出鲜果实低温检疫处理预冷设施管理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输出鲜果实低温检疫处理预冷设施管理要点
        一、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为确保输出鲜果实符合输出国检疫规范,办理输出鲜果实低温检疫处理预冷设施审查及认可,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适用海运运送中低温检疫处理前以冷气、冰水、碎冰或冷媒等降温方式执行预冷的设施。
        三、 预冷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可降温的密闭冷藏设施。
(二) 具有供货柜车使用的拖靠平台,且货品装柜过程中,足以保持低温。
(三) 其设立符合台湾地区相关法规规定。
        四、 预冷设施负责人向防检局辖区分局申请设施审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 使用土地所有权状复印件或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使用证明或设施所在的工厂登记证明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证明。
(二) 所在地地址或地号、联络方式及地理位置简图等相关数据。
(三) 设施负责人及管理人相关资料。
(四) 处理标准作业手册包括处理作业标准作业流程及紧急应变标准作业流程。
(五) 其它经防检局指定的文件。
        五、 预冷设施经防检局辖区分局审查通过者,由该分局核发设施认可证明及代号,其认可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失其效力。
        六、 经认可的预冷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新申请认可:
(一) 认可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证。
(二) 原认可的预冷设施迁移他处。
(三) 同一地址或地号增设设施。但其增设部分系独立申请认可者,不在此限。
(四) 预冷设备变更或损毁经修复完成。
        七、 预冷设施所在地地址或地号、联络方式、负责人或管理人如有变更时,负责人应检具相关文件向防检局辖区分局申请变更。
        八、 预冷设施查核作业如下:
(一) 防检局辖区分局对认可的设施每年抽查一次以上,必要时可随时抽查。设施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二) 认可的设施经抽查发现设施或作业缺失时,设施负责人应填报疏失原因并提出改善方案,在未完成改善并经防检局辖区分局复查合格前,暂停处理作业。
        九、 认可的设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检局辖区分局终止其认可:
(一) 负责人主动申请终止认可。
(二) 经防检局辖区分局限期通知改善,无法于三个月内完成设施或作业缺失改善。
(三) 负责人或管理人规避、妨碍或拒绝防检局的抽查。
(四) 预冷作业方式有虚伪不实。
(五) 因设施损坏或其它因素无法继续执行预冷处理作业。
(六) 使用地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证明有虚伪不实、逾期或失效。
(七) 因不符台湾地区法规而无法继续使用或执行预冷处理作业。
        十、 认可的预冷设施,由防检局公告。
        十一、输入国另有规定者,应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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