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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新客车减少CO2排放目标的实现方式

信息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14-04-11    阅读:2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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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5日,欧盟发布公告,对法规(EC)No 443/2009进行修订,重新讨论如何以一种具有良好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新客车到2020年每公里95gCO2排放量的目标,包括附件Ⅰ中的公式和第11章中的减损措施。
        考虑到最小的制造商遵守特定排放目标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影响,减损程序的高管理成本以及所售车辆CO2排放量减少带来的边际效益,每年在欧盟注册车辆数目少于1000辆的制造商将从特定排放目标和额外排放保险费的范围中豁免。该减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欧盟委员会要求进行影响评估以检查测试程序是否充分反映真正的汽车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现在使用的“新欧洲行驶循环”(NEDC)需要修改,以确保其能够代表真实的驾驶状况并避免低估真实的CO2排放和油耗。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已经开始开发“全球统一轻型汽车测试程序”(WLTP)但尚未完成。(EC)No 443/2009附件Ⅰ中建立的排放限制应该按照法规(EC)No 715/2007和法规(EC)No 692/2008的附件Ⅻ进行测试。一旦测试程序进行修改,则(EC)No 443/2009附件Ⅰ中建立的排放限制也将随之调整。
        为了确定每个制造商的平均特定CO2排放量,每个制造商在相关年份登记的新客车按以下百分比纳入考虑:2012年65%,2013年75%,2014年80%,2015-2019年100%,2020年95%,从2020年年底开始100%。在计算平均CO2排放量时,每一辆特定CO2排放量低于每公里50g的新客车可以算作:2020年2辆;2021年1.67辆;2022年1.33辆;2023年1辆。
        截至2015年欧盟将提出一份长期规划报告,到2020年保持一个明确的减排轨迹,并且基于对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持续竞争力的综合影响分析,建立2020年以后的新客车CO2排放目标。
        此次修订在附件Ⅰ中增加公式:
        从2020年起: CO2特定排放量=95+a×(M−M0)
        其中:M为车辆质量(kg);M0为依照章节13(2)的采用值;a为0.0333。
        本法规将自公布之日起第3天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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