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在2010年11月30日,公布了关于便携式二次(可充电)和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1103/2010号条例。此条例对电池出口商来说十分重要,因为该标准要求电池出口商将在的发布日期18个月后履行新义务,出口商需要时间改变其工艺流程,以适应新的容量标签要求。
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要求所有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加贴容量标签。容量标签,是为了在最终用户购买产品时,给予有用的,简明易懂的和可比较的产品信息。
电池容量标签并不适用于给最终用户前的组装的或为组装而设计的电池和储电池;并且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和电力供应的连续性的考虑,此标签并不应当被最终用户移除。豁免这些电池和蓄电池的电池容量标签要求的原因是,它们无法接触到最终用户,因此最终用户的购买决定并不受所谈的电池容量影响。
适用于便携式二次(可充电)和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1103/2010条例将在实施18个月后第一次投放市场(即,自2010年11月起18月后)。这段过渡时期是为了给生产商酌留一定的时间,以改变相应的工艺流程以适应要求。
此条例一旦开始实施,生产出的便携式二次(可充电)和汽车电池和蓄电池需要贴上清晰标明电池容量水平的标签。电池/蓄电池在特定条件下输送出来的电荷应考虑为电池/蓄电池的容量。电荷应该按照国际电工(IEC)标准评估(如条例附件内所列)。
对于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及蓄电池,容量标签所标信息必须依据相应的IEC标准来决定,而标准的应用取决于电池及蓄电池内存在的化学物质。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及蓄电池上的容量标签应列出以下内容:
- 对于便携式二次镍镉电池(NiCad)、镍镉合金电池(Ni-MH)和锂电池及蓄电池,额定的容量应当分别按照相应的 IEC/EN 61951-1, IEC/EN 60622, IEC/EN 61951-2, and IEC/EN 61960标准表达为:
- 当容量单位为‘mAh’,其数为整数,不包括用于电动工具的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
- 当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用于电动工具时,如容量单位为‘Ah’时, 其数为一位数小数,如果容量单位为‘mAh’,其数为整数。
- 必须有 IEC/EN 61951-1, IEC/EN 61951-2, IEC/EN 60622, and IEC/EN 61960标准所规定的精确度。
- 对于便携式二次铅酸蓄电池和蓄电池, IEC/EN 61056-1标准的样本中规定了其最小的额定容量值:
- 当容量单位为‘Ah’时,其数为一位数的小数,不包括用于电动工具的便携式二次(可充电)电池和蓄电池,并且
- 必须有 IEC/EN 61056-1标准所规定的精确度。
对于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取决于其内含的化学物质,容量标签应当标出以下信息:
- 在 IEC 60095-1/EN 50342-1标准里规定的额定容量和冷起动性能;
- 额定容量和启动电流值应当以一个精确度为± 10 %标称值的整数来表示。
此外,容量标签的最小尺寸和张贴位置,视所述电池或蓄电池的类型而定,列于本条例的附件四。容量标签的最小尺寸和张贴位置同时也取决于所述电池或蓄电池是单独的或成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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