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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例容许特定食物使用维他命、矿物及氨基酸

信息来源:贸发网    发布日期:2009-12-14    阅读:13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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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官方公报》刊出欧委会第953/2009号规例,列出可以加入食品内作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清单。欧盟成员国须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例。
        根据上述规例,多种营养物质如维他命、矿物及氨基酸将可加入食品内,以作特定营养用途(如营养食品)。有关清单已于2001年制订(欧委会第2001/15/EC号指令内),但为了响应有关方面的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重新评估多种新物质,并更新清单。不过,新规例指出,在现阶段还未能撰写一份巨细无遗包含所有有关营养物质的清单。
        第953/2009号规例适用于特定营养用途食品,但加工谷类食物、专为婴幼儿而设的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及助长配方奶粉除外。规例于附件内列出有关物质类别(如:维他命、矿物及氨基酸)以及各类别下的物质(如维他命A、C、D及E;钙、镁、铁、钾、锌;L-精氨酸、氨基乙酸以及L-赖氨酸)。只有列载于规例附件内的物质才可凭特定营养用途为由,于制造过程中加入食品内。
        第953/2009号规例的通则是,以特定营养用途为由添加于食品内的物质必须用作制造安全食品,并须符合特定人士的特定营养需要。
        从2009年12月31日起,载有原本食品营养添加物质清单的第2001/15/EC号指令将被第953/2009号规例取代。香港食品出口商应审视第953/2009号新规例的内容,包括附件内以特定营养用途为由添加于食品内的物质清单。内容载于以下网页: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69:0009:0019: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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