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布环署废字第1050035576号公告,依据废弃物清理法第15条第2项,预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装容器及其应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之业者范围”公告事项第一项表一、第十六项,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