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韩国部分议员提出《食品卫生法》部分修改草案,其主要内容为未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自我质量检查不合格食品时,将加强处罚力度。
现行法律规定,食品等制造、加工营业者,为确认其所制造、加工的食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及规格,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时,要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相关不合格食品,以便采取召回等相应的措施。但是,即使没报告不合格食品,也没有停业等行政处分及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只是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因此存在无法抑制此类非法行为的弊端。
法律修改后,自我质量检查项目中,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也列入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的对象范围内,对于未进行报告的情况,法律规定给予停业等行政处分,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