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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召回制度急需跨越三道大槛

信息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发布日期:2007-09-03    阅读:6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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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831发布第98号局令,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规定,食品召回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据悉,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各级召回时限有不同要求。(新华社91)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然而,对比国外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来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能否真正取得成功,要看是否能成功越过以下三道大槛。
  一是观念能否转变。在我国许多消费者眼里,食品被召回,就说明企业有问题,往往会对该品牌的产品留下极为不好的印象。食品企业囿于这一观念,也往往会认为进行“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绝不能实施召回。显然,这种观念不转变,召回制度就会遇到更大阻力。实际上,企业的食品召回行为是负责任的行为,往往体现了该企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经营理念,本应该得到消费者的支持,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是成本能否承担。食品召回成本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食品召回的实行将使企业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多数企业很难承受,这将难免让有些企业心存侥幸,拒绝落实召回制度。在欧美等国家,通常的做法是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通过产品召回保险,使得卖方———尤其是生产商,在面对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所以,我国在出台食品召回制度之后,应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三是法规可否完善。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本身是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举措,意义非常巨大。但是,这一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就我国整个食品召回法规体系来看,仍然是不够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召回制度所依据的不仅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还有和WTO规则相适应的、被企业视为生命的产品质量、诚实守信规则和自律制约机制等。食品召回制度应当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我国在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之后,必须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使其更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一项新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实践中还有可能遇到其他困难,而迈过上述三道大槛,尤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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