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EACH法规中对物质的注册已有明确的定义,但在成品是否需要注册的定义上好像比较模糊,想请问有关最后成品销售至欧洲是否会受REACH法令管制,若会受管制,是否像RoHS一样需提供均匀物质中的化学物质含量进行注册登记?
答:成品可能受到REACH约束者,主要是列在「危险物质、制备与成品产制与置于市场之限制」清表中(详REACH附录17),内容您可于本局欧盟REACH宣导网站,下载原文版及本局委托工研院翻译中文版(P93 汞化物P97P98镉及其化合物P105甲苯,有规定用在电池涂料粘着剂之限制,详细情形是否相关烦请贵公司自行研析),另附录14授权物质清单目前尚未公布内容,欧盟预定于2009年6月1日订出,届时请注意其公布及限制情形。
2、依照 REACH ,聚合物 (Polymer) 是免于登记的物品,请问产品 (PET 塑胶粒及其下游产品 ) 可直接输出欧洲,不须登记吗 ?
答:依照 REACH ,聚合物 (Polymer) 是免于登记的物品,因此产品 ( 例如 PET 塑胶粒及其下游产品 ) 可直接输出欧洲,不须登记。请依 CAS 号或 EC 号检查产品是否属 NPL(no-longer polymer list ) 。若为 NPL 则必需 2008.6.1. 登记。
3、聚合物制品中原料或是添加剂是否受 REACH 影响?
答:会。
(1) 若聚合物中原料或单体超过 2% 且总量超过 1 吨者,必须登记。单体未超过 2% 但总量超过 1 吨者,也必须豋记 。
(2) 若聚合物中添加剂浓度超过 0.1wt% 且总量超过 1 吨者,必须登记。若添加剂未超过 0.1wt% 但总量超过 1 吨者,也必须登记 。
(3) 原料厂商必须能掌控下游产品及应用,若下游厂商有未告知的应用 ( 若该产品输欧 ) ,可自己负责豋记费用及资料。
4、在 REACH 的规范下,输往欧洲的制品,须向那个单位提出登记报备,或查核?在台湾有负责的权责单位吗 ?
答: 按照 REACH 的规定,只有以下 3 种实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及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人。需向欧洲化学总署登记。 在台湾无负责的权责单位。
5、Articles 的定义是否指所有流通在欧盟市场上的商品 ?
答: Article 的定义是: 是指那些通过生产过程被赋予一定的形状、表面或者样式,从而决定其功能之化学物质原料的物体。
6、第一次送件 , REACH 主管机官要求补件 , 若第二次送件又被退回 , 是否可再送第 3 次 ?
答: 应该是可以的,它的说明中并未限制检查次数。
欧盟新化学品政策[REACH]常见问题及解答(PDF下载)(英文版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