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制度系为鉴定第 1 和第 2 类 CMR 物质,以及一些 PBT 和 vPvB 化学物质提供一清楚、客观的标准。因为 PBT 和 vPvB 物质或具有同等关注程度的物质无法透过现行程式来加以鉴定,故 PBTs 、 vPvB ,以及其他被认?受同等关注的物质 ( 如一些内分泌破坏物质 ) 都应通过法定的程式来逐一鉴定。
作为 vPvB 的一个子系,附件 VIII 中的累积性有机污染物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 POPs) 将受制于授权,但斯德哥尔摩条约已要求对 POPs 加以指定限制故不必为该用途申请授权。因此,这些 POPs 应在限制程式中受制于限制,以保证欧盟共同体能够履行其在斯德哥尔摩条约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中的责任。
因此,可能需要授权的物质有以下三类属性 :
1. 消费者使用斯德哥尔摩条约限制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物质
2. 被视为 CMR 第 1 类与第 2 类之化学物质
3. 已确认为: PBT, vPvB 物质 ( 附件 VII 规定 ) ,或与 PBT, vPvB 有同等严重性和不可回复性之物质。
其中,受斯德哥尔摩条约限制的 POPs 物质,不需为该用途提出授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