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聚合物登记数目可能相当庞大,并且它们的属性大多数都只具有有限的风险性,因此为将资源集中于受极高关注的化学物质,本法规免除对聚合物的登记要求。
档案和化学物质评估都不适用于直接使用于厂内之可分离中间体。但若能证明直接使用于厂内之可分离中间体而引起的风险等同于 Annex XIII 中的物质使用所引起的风险,会员国主管机关可:
(a) 要求登记人提交与所确定的风险直接相关的进一步资讯,此要求应附有书面的正当理由。
(b) 审查提交的所有资讯,而且如果必要,采取适当的风险降低措施处理相关现场的已确定风险。
第 1 款规定的程式应只能由现场所在的会员国的主管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