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学物质评估的标准
为了提供一个统一的方法,化学署须确定化学物质进行进一步评估的优先顺序制定标准。优先性的确定应当以风险性为基础。评估标准应考虑危险性资料、暴露资料和公吨数范围。化学署应提供决定进一步评估的物质的优先性标准,会员国则可使用这些标准来制定其运转计画 (rolling plan) 。
二、主管机关职责
化学物质评估的主要目标是在证明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危害的化学物质是被控制。任何一已被登记的化学物质均有可能进行化学物质评估的动作。所有特殊化学物质在登记档案中所提出的任何资讯均会被主管机关审查。
若根据主管机关所做的档案评估的结果,或者依据任何其他来源,包括登记档案的资讯,有理由怀疑该化学物质对健康或环境存在风险,特别是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均将包括在运转计画中:
1. 与已知化学物质,或与稳定且易于生物累积的化学物质结构相似,表明该化学物质或其一种或多种转化产品的特性受到关注或其本身属稳定和易于生物累积的化学物质;
2. 几个登记人提交的登记累计公吨数;
运转计画应持续三年,每年对其进行更新,并应明确成员国每年计画开展评估的化学物质。如果对运转计画没有意见,或没有其他成员国表示有兴趣,成员国就应采纳该计画,主管机关应由其最终运转计画中包括该物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来担任。
任一会员国主管机关应在运转计画执行开始之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包含在计画中所有化学物质的评估,且在执行期间可对任何怀疑为危害的化学物质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讯。
三、运转计画建立程式
1. 每年 2 月 28 日之前,成员国应将该运转计画提交给化学署和其他成员国。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化学署可对此提出意见,其他成员国亦可将其意见提交给化学署,或表示他们对某一化学物质进行评估的兴趣。
2. 如果对运转计画没有意见,或没有其他成员国表示有兴趣,成员国就应采纳该运转计画,主管机关应由其最终运转计画中包括该物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来担任。
3.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的运转计画草案中包含了相同的化学物质,或运转计画提交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表示了对此物质进行评估的兴趣,化学署为了决定应由哪个机关来作为该主管机关,应考虑到成员国之间化学物质的分配与反映其在欧盟共同体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这一原则。
4. 在问题提交之后 60 天内成员国委员会达成全体一致之意见,相关成员国应据此批准各自的最终运转计画。主管机关应由其最终运转计画中包括该化学物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来担任。
5. 如果成员国委员会不能达成全体一致之意见,化学署应将不同的意见提交给欧委会,欧委会应根据对应的程式来决定由哪个机关来担任主管机关,各成员国应据此批准各自的最终运转计画。
一旦确定了主管机关,化学署就应立即在其网站上发布这些最终运转计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