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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的制造和进口

信息来源:中国化工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7-10-10    阅读:6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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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不损害第27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下厂,在呈文日期后3周内,如化学品管理局无异议,注册人可根据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开始或继续该物质或物品的制造或进口。
  对于分阶段物质的注册,在不损害第27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下,在呈文日期后3周内,或在第23条规定的截止期前两个月内提交注册申请,如化学品管理局无异议,注册人可根
据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该截止期前的3个月内继续该物质或物品的制造或进口。
  在不损害第27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根据第22条的规定进行的注册更新,在更新数据后3周内,如化学品管理局无异议,注册人可根据第20条第2款继续该物质的制造或进口,或物品的生产或进口
  2.在不损害第27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化学品管理局已根据第20条第2款第3段的规定通知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信息,在化学品管理局收到完成注册所需的进一步信息后3周内无异议,注册人可开始该物质或产品的制造或进口。
  3.如果一个主导注册人按照第11条或第19条的规定以一个或多个其他注册人的名义提交部分注册,任何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只有在本条第1款或第2款所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方可制造或进口该物质,或生产或进口该物品,只要化学品管理局对主导注册人以他人或自己名义进行注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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