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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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物与食品及消费品(2至24, 49, 61至67, 91, 92, 94至96)
ICS:[{"uid":"67."},{"uid":"97. "},{"uid":"99.100"}] HS:[{"uid":"9850"}] |
5. |
通报标题:商品说明(清真定义)法令2011(5页,英语)和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志)法令2011(6页,英语)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a. 商品说明(清真定义)法令2011 本法令根据回教条规(伊斯兰法典)规定了清真定义。法令规定任何提供“清真”食品或商品的人应符合本法令规定的要求。违反要求是犯罪,应受到处罚。 b. 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志)法令2011 本法令对被描述为清真的食品或商品实施清真文字认证与标志。认证授权机关是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发展署(JAKIM)和各省伊斯兰教事务理事会(MAIN)。对于进口产品,除JAKIM和MAIN以外,也接受本法令一览表2列出的认可清真机构的认证。违反本法令规定是犯罪,应受到处罚。 |
7. | 目的和理由:确保在马来西亚供应和销售的食物与食品及消费品不被错误地声明为“清真”。这些要求适用于本地及进口产品。对于本地产品,仅承认马来西亚主管部门颁发的清真标识。对于进口产品,接受马来西亚主管部门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颁发的清真标识/标签。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清单可从JAKIM网站获取http://www.islam.gov.my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2/01/01 拟生效日期: 2012/01/01(本地)2013/01/01(进口)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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