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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USA/138/Add.3
2009-05-1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2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美国
2. 负责机构:
3.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车顶抗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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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简述:以下  2009 年 05 月 13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补遗

  标题: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车顶抗挤压;逐渐采用报告要求;最终规则   机构:交通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作用:最终规则   摘要:本最终规则更新了车顶抗挤压安全标准。首先,对于目前属于该标准的车辆,即,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或低于该重量的乘用车辆和多种用途的乘用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本规则加倍了必须在指定的测试中承受得住的车顶结构效果强度,从车辆卸载重量的1.5倍到车辆卸载重量的3.0倍。其次,本规则扩大了该标准的适用性,使得该标准也将适用于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以上的,但不超过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本规则对于这些新包括的车辆规定了1.5倍车辆卸载重量的强度要求。第三,本规则要求所有上述车辆在两侧的测试,而不是单侧的测试中达到指定的强度要求,即,首先在车辆的一侧,然而在另一侧的测试时,同一车辆必须达到强度要求。第四,本规则规定了新的关于保持头上空间的要求,即,生存空间,在测试的期间除了现有的车顶挤压量的限制之外。本规则同样还包括了许多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一些涉及前导时间、针对多阶段制造商、改装商,以及生产量少的制造商的需要。   生效日期:本最终规则修订联邦法规法典(CFR)的日期是2009年7月13日。在本规则中列出参照编入的出版物由联邦纪事的主任从2009年7月13日起批准。   遵守日期: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或低于该重量的乘用车辆和多种用途的乘用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本最终规则对于这些车辆逐步采用更新的车顶抗挤压要求。该逐步采用的要求从2012年9月1日开始。不迟于2015年9月1日,所有这些车辆必须达到更新的要求(有某些例外)。在一个阶段以上生产的车辆和改装的车辆在2016年9月1日之前不需要达到更新的要求。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以上的,但不超过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所有这些车辆必须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达到该要求(有某些例外)。在一个阶段以上生产的车辆和改装的车辆在2017年9月1日之前不需要达到该要求。   欲知详细的信息联系: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防撞性标准办公室   克里斯多佛 J. Wiacek   1200 New Jersey Avenue, SE   West Building   Washington, DC 2059 USA   电话:202 366 4801   全文在: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E9-10431.htm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pdf/E9-10431.pdf
7. 目的和理由: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2
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车顶抗挤压
以下  2009 年 05 月 13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补遗

  标题: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车顶抗挤压;逐渐采用报告要求;最终规则   机构:交通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作用:最终规则   摘要:本最终规则更新了车顶抗挤压安全标准。首先,对于目前属于该标准的车辆,即,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或低于该重量的乘用车辆和多种用途的乘用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本规则加倍了必须在指定的测试中承受得住的车顶结构效果强度,从车辆卸载重量的1.5倍到车辆卸载重量的3.0倍。其次,本规则扩大了该标准的适用性,使得该标准也将适用于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以上的,但不超过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本规则对于这些新包括的车辆规定了1.5倍车辆卸载重量的强度要求。第三,本规则要求所有上述车辆在两侧的测试,而不是单侧的测试中达到指定的强度要求,即,首先在车辆的一侧,然而在另一侧的测试时,同一车辆必须达到强度要求。第四,本规则规定了新的关于保持头上空间的要求,即,生存空间,在测试的期间除了现有的车顶挤压量的限制之外。本规则同样还包括了许多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一些涉及前导时间、针对多阶段制造商、改装商,以及生产量少的制造商的需要。   生效日期:本最终规则修订联邦法规法典(CFR)的日期是2009年7月13日。在本规则中列出参照编入的出版物由联邦纪事的主任从2009年7月13日起批准。   遵守日期: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或低于该重量的乘用车辆和多种用途的乘用车辆、卡车和公共汽车。本最终规则对于这些车辆逐步采用更新的车顶抗挤压要求。该逐步采用的要求从2012年9月1日开始。不迟于2015年9月1日,所有这些车辆必须达到更新的要求(有某些例外)。在一个阶段以上生产的车辆和改装的车辆在2016年9月1日之前不需要达到更新的要求。车辆总重量(GVWR)为2,722千克(6,000磅)以上的,但不超过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所有这些车辆必须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达到该要求(有某些例外)。在一个阶段以上生产的车辆和改装的车辆在2017年9月1日之前不需要达到该要求。   欲知详细的信息联系: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防撞性标准办公室   克里斯多佛 J. Wiacek   1200 New Jersey Avenue, SE   West Building   Washington, DC 2059 USA   电话:202 366 4801   全文在: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E9-10431.htm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pdf/E9-10431.pdf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USA_138_Add.3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90518/G_TBT_N_USA_138_Add.3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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