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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UKR/288
2024-03-1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乌克兰
2. 负责机构:乌克兰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X],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管制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的货物和设备。 本通报随附通报措施涵盖的管制物质清单以及货物和设备(如含有管制物质)。
ICS:      HS:
5. 通报标题:

乌克兰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批准管制物质、货物和设备标签程序”的命令草案



页数:5页    使用语言:乌克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该命令草案规定批准管制物质、货物和设备标签程序,该程序确定了标签信息的统一要求、用于特定用途的管制物质标签文字的确切措辞,以及标签的位置、可读性和耐用性要求。

标签应特别注明以下信息:货物或设备是否含有或使用管制物质;所含或所使用的管制物质的通用工业名称和化学名称;以质量单位计算的货物中管制物质的实际或估计数量,以及消耗臭氧潜能值或全球升温潜能值、全球升温潜能值的当量。

根据该程序,下列货物/设备必须强制贴标签:制冷设备;空调设备;热泵;消防设备;电气开关设备;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喷雾器,但用于输送药物成分的计量吸入器除外;含氟温室气体的所有容器;含氟温室气体溶剂;有机朗肯循环;发泡材料和预混多元醇。

该程序将适用于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投放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氟温室气体、含有这些物质的货物和设备的商业实体——管制物质经营者。

该命令草案根据乌克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经济活动管理法第3条第3部分、第12条和第13条制定,其中规定,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的货物和设备只有在贴有适当标签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上述法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了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签的最低要求。

该程序还根据2014年4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517/2014号关于含氟温室气体的法规第12条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废除了(EC)第842/2006号法规及和2015年11月17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2068号执行法规,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517/2014号法规确定含氟温室气体产品和设备的标签格式。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
8. 相关文件: 2019年12月12日乌克兰第376号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经济活动管理法;2022年12月1日乌克兰第2804号确保化学安全和化学产品管理法;2002年5月16日乌克兰内阁第624号关于加强国家对进出乌克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的决议;2023年12月27日乌克兰内阁第1402号关于批准2024年需获得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清单和配额的决议
9. 拟批准日期: 2024年5月左右
拟生效日期: 自官方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乌克兰经济部 贸易协定和出口发展司 12/2 Hrushevskoho Str. 电话:+(38 044) 596 6839 传真:+(38 044) 596 6839 电子邮箱:ep@me.gov.ua 网址:https://www.me.gov.ua https://mepr.gov.ua/povidomlennya-pro-oprylyudnennya-proyektu-nakazu-ministerstva-zahystu-dovkillya-ta-pryrodnyh-resursiv-ukrayiny-pro-zatverdzhennya-poryadku-markuvannya-kontrolovanyh-rechovyn-tovariv-ta-obladnannya/(修订后的文本)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UKR/24_02072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UKR/24_02072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UKR/24_02072_01_x.pdf
1
以下2024-03-18的信息根据乌克兰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乌克兰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批准管制物质、货物和设备标签程序”的命令草案

该命令草案规定批准管制物质、货物和设备标签程序,该程序确定了标签信息的统一要求、用于特定用途的管制物质标签文字的确切措辞,以及标签的位置、可读性和耐用性要求。

标签应特别注明以下信息:货物或设备是否含有或使用管制物质;所含或所使用的管制物质的通用工业名称和化学名称;以质量单位计算的货物中管制物质的实际或估计数量,以及消耗臭氧潜能值或全球升温潜能值、全球升温潜能值的当量。

根据该程序,下列货物/设备必须强制贴标签:制冷设备;空调设备;热泵;消防设备;电气开关设备;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喷雾器,但用于输送药物成分的计量吸入器除外;含氟温室气体的所有容器;含氟温室气体溶剂;有机朗肯循环;发泡材料和预混多元醇。

该程序将适用于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投放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氟温室气体、含有这些物质的货物和设备的商业实体——管制物质经营者。

该命令草案根据乌克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经济活动管理法第3条第3部分、第12条和第13条制定,其中规定,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的货物和设备只有在贴有适当标签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上述法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了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签的最低要求。

该程序还根据2014年4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517/2014号关于含氟温室气体的法规第12条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废除了(EC)第842/2006号法规及和2015年11月17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2068号执行法规,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517/2014号法规确定含氟温室气体产品和设备的标签格式。


通报原文:[{"filename":"UKR288.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40318/UKR2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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