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227)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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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婴儿的软垫和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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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婴儿的软垫/枕头;法规制定提案预告;征求评议意见和信息页数:3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根据委员会的法规,任何一种符合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6编第1500部分第18(a)(16)(i)项中委员会法规所阐明的标准的婴儿软垫/枕头都是目前所禁止的危险物质。2005年7月,委员会收到来自波士顿Billows有限公司的一份请求书,请求委员会修订联邦法规法典第16编第1500部分的第18(a)(16)(i)(A)-(E)项,当产品特殊设计,打算供给并促进母亲哺乳,以及由儿科医生或具有资格证书的哺乳期顾问要求使用时,规定禁令的例外。2006年7月10日,委员会表决通过该请求,要求委员会着手一项法规制定程序,评估是否就波士顿Billows有限公司哺乳枕及其它婴儿软垫/枕头或类似枕头的产品(见下面的注1)对现行禁令进行修订。因此,本法规制定提案预告(ANPR)开始了一项是否对关于婴儿软垫/枕头的现行禁令进行修订的法规制定程序。该程序是根据《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进行的。 委员会通常通过此通告,征求来自有关各方的,与婴儿的软垫/枕头或类似枕头的产品相关的伤害危险的书面评议意见。委员会请求对本通告中所论述的法规制定选择方案,以及着手解决这些危险的其它可能的方法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委员会同样还请求相关人士提交现行的标准,或打算修订或制定某项自愿性标准,着手解决本通告中所确定的伤害危险的声明。 注1:在本法规制定提案预告(ANPR)中贯穿使用的“婴儿的软垫/枕头或类似枕头的产品”指的是打算供一岁以下婴儿使用的婴儿软垫/枕头,包括,但不限于哺乳枕、婴儿豆袋椅垫或背袋、婴儿抱枕或类似产品。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6/11/27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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