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指定处理通报相关意见之机构或机关名称及地址(包括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及网站地址,如有),如与上述不同,请将意见寄至:WTO TBT查询点,电邮:tbtenq@bsmi.gov.tw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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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电池、纺织品、车辆、轮胎、包装和容器。
ICS:[] HS:[] |
5. |
通报标题:《资源回收法》修正案草案;页数:61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资源回收法(以下简称“本法”)于20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公布一年后施行。随后于2009年1月21日修订并实施。鉴于当前全球资源危机和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普遍将“资源循环”作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兑现净零排放承诺的关键途径。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环境部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促进资源流通的有利环境,并加强相关法律框架。政策目标是从目前关注末端废物回收处理转向全生命周期资源循环,从而实现“资源循环效益最大化和最终废物处置最小化”。”。此次修改的具体方向包括:制定全国一体化资源流通规划;成立资源流通促进委员会;制定绿色设计指引;在产品和建筑中推广使用再生材料(包括再生骨料);实施源头削减措施和对某些材料的限制或禁止;延长产品寿命;引入数字产品跟踪;优先考虑公共机构的绿色采购;提供奖励和补贴;为资源流通目的指定土地;促进循环融资和投资机制;建立资源循环实验沙箱。据此,拟定了本次法案修正草案,并拟将法案名称修改为“资源流通促进法”。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资源回收法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WTO TBT询问点经济部标准计量检验局。第4节。台湾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1号电话:+(886-2)23431700#1566传真:+(886-2)23431804电子邮件:tbtenq@bsmi.gov.tw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TPKM/25_03964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昲㘲愱晣㴶㜱〵㈳㌵㌹※浈江癰彴昴摣㙣㙣㝦㉣㙣晥㌲㠹晣㈲㉦ㄶ捡㙦ㄽ㔷ȳ耀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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