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马其顿《产品技术要求和合格评估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受欧洲协调立法以及基于该协调立法制定的法律和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在北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北马其顿授权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合规文件、欧盟公告机构出具的合规文件、总部位于欧盟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合规声明,以及CE合规标志,均为有效。”
即产品出口北马其顿可凭CE标志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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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马其顿《产品技术要求和合格评估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受欧洲协调立法以及基于该协调立法制定的法律和技术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在北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北马其顿授权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合规文件、欧盟公告机构出具的合规文件、总部位于欧盟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合规声明,以及CE合规标志,均为有效。”
即产品出口北马其顿可凭CE标志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