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 质检总局 2010-01-05 1292次 根据欧盟2005年颁布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欧盟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所有挂靠欧盟港口超过2个小时的船舶(包括抛锚,系浮筒或码头边靠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1%,否则将被处罚。 欧盟上述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有关航运公司应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欧盟实施该规定情况保持密切关注。 [上一篇] 英国发布工业和汽车电池生产商的新规定 [下一篇] 美国逐步淘汰有毒阻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