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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化妆品规例对染发剂及防晒产品若干成份实行限制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阅读:28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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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通过两项新规例,修订第1223/2009号框架规例,即《化妆品规例》,在市场销售的染发剂及防晒产品均受影响。

在欧盟,化妆品成份如防腐剂、着色剂、头发颜料、紫外线过滤剂、香料及纳米材料都受《化妆品规例》规管。为此,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就化妆品成份的安全性向欧委会提出建议,以便欧委会制订监管化妆品化学成份及使用条件的措施。

SCCS进行的安全评估旨在全面分析各种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某种成份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引起有害影响的潜力,以及消费者接触化学成份的机会。安全评估的目的在于确保化学成份纯度充足,不会含有过量杂质从而损害消费者健康,特别是排除来自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能力等有害化学物质的威胁。

当专家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在可预见条件下使用不会威胁消费者健康,SCCS才会建议允许产品在市场发售。例如,欧委会根据SCCS的意见或者以未能证实产品可以安全使用为由,批准100款染发剂在市场发售,同时禁售180款染发剂。

在这情况下,欧委会通过第2017/237号规例,修订《化妆品规例》附件III,为用于染发剂产品的多种物质订立最高浓度限制。新规例附件载有受规管物质的数量及名称。

此外,第2017/237号规例订明,将给予业界充足时间适应新规定以及淘汰违规的相关产品。新规例附件亦载有相关的实施日期。

第2017/237号规例接纳SCCS的建议,对染发剂物质实施全面安全评估策略,包括为染发剂物质的潜在致癌或遗传毒性订立测试规定。

根据SCCS的意见,欧委会与成员国和相关人士同意规管用于染发剂产品的物质,并规定业界必须提供染发剂物质安全性的最新科学数据。

此外,SCCS就用于眼睫毛着色产品的氧化染发物质和过氧化氢提供意见,认为氧化染发物质可以安全用于眼睫毛着色产品内。不过,欧委会在2017/237号规例内订明,眼睫毛着色产品只准专业人士使用,以免消费者自用时产生风险。最后,第2017/237号规例订明,眼睫毛着色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示适当警告字句,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

另外,欧委会亦通过第2017/238号规例。该规例修订《化妆品规例》附件VI,规管用作防晒产品紫外线过滤剂的二苯甲酮3。根据SCCS的意见,欧委会把二苯甲酮3的最高浓度上限,由10%下调至6%。

第2017/238号规例将于2017年9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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