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拉圭 |
2. | 负责机构:工贸部(MI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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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含85、90及95号高辛烷值汽油的无水乙醇最小混合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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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第507/2017号决议——规定含85、90及95号高辛烷值汽油的无水乙醇最小混合百分比。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通报文规定,至2017年6月15日,含85、90及95号高辛烷值汽油的无水乙醇最小混合百分比应占体积的17%,最大混合百分比占体积的25%。自2017年6月起,含85及90号高辛烷值汽油的无水乙醇最小混合百分比应占体积的24%,而最大混合百分比占体积的25%;含95号高辛烷值汽油的无水乙醇最小混合百分比应占体积的24%,最大混合百分比占体积的25%。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关于促进生物燃料第2.748/05号法第17条规定,任何具备汽油或石脑油特点的液态燃料必须与无水乙醇混合,且工贸部须根据无水乙醇的实际生产规定汽油或石脑油的类型及混合比。如机泵满足其技术使用要求,且有足够机泵数量满足非混合无水乙醇的使用时,工贸部将批准销售非混合无水乙醇。有关促进生物燃料第2.748/05号法第10.703/13号监管令第14.b条(第III章——强制混合)规定,除航空燃油及辛烷值达97或以上的汽油外,国内营销汽油中的无水乙醇比例将由工贸部根据无水乙醇实际生产与竞争情况来决定。第502/2017号决议修改某些汽油参数技术规范(第4.562/15号指令附件I及II规定了进口及国内营销的石油燃料新技术规范)并撤销2013年11月22日第1336号决议。 |
9. |
拟批准日期:
2017年5月3日 拟生效日期: 2017年5月3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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