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食品(包含HS编码0308中部分产品)
ICS:[{"uid":"67"}] HS:[{"uid":"02"},{"uid":"0302-0307"},{"uid":"04"},{"uid":"0504"},{"uid":"0507-0511"},{"uid":"0712-0713"},{"uid":"0813"},{"uid":"0902-0910"},{"uid":"1210-1211"},{"uid":"130213"},{"uid":"1501-1503"},{"uid":"1506"},{"uid":"16"},{"uid":"17"},{"uid":"1801"},{"uid":"1803-1806"},{"uid":"19"},{"uid":"2001-2009"},{"uid":"2101-2106"},{"uid":"22"}] |
5. |
通报标题:《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页数:4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有效保证输华食品质量安全,实现中国进口食品监管与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衔接,要求输华食品的进口商在输华食品进口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该批货物随附的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指定机构出具的输华食品证书,以证明该批输华食品来自出口国主管机构监管的企业,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2017年10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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