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国家环境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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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HS 8501.51、HS 8501.52和HS 8501.53,具有以下参数的单速、三相50Hz感应电动机: 2、4和6极;额定输出功率为0.75 kW至375 kW;额定电压为1000V;以及连续工作运行基础上的额定值。以下电机除外:专门设计运行的电机;环境空气温度超过60°C;最高工作温度高于400°C;所有电机的环境空气温度低于-30°C,或对水冷电机而言,温度低于0°C;产品出口处的水冷剂温度低于0°C或超过32°C;或者处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完全浸入液体中工作的指定电机;多速电机;制动电机;力矩电机;完全集成到产品中的电机,其中电机的能效不能独立于产品(例如激冷器压缩机)进行测试;专为将电机装入会出口至另一个国家的设备中的第三方提供的电机;以及国家环境局环境保护局长豁免的电机。(HS:85015)
ICS:[{"uid":"29.160"}] HS:[{"uid":"85015"}] |
5. |
通报标题:能源保护法(英语)2013年能源保护(可注册商品)法令(英语)2013年能源保护(可注册商品的能源标签和最低绩效标准)法规(英语)2013年能源保护(构成犯罪)法规(英语)以上文件可从在网站在线获取:http://statutes.agc.gov.sg/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IE3 *(高效率)等级的电机的最低能效标准(MEPS)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只有符合最低能效标准要求的电机才允许在新加坡销售。电机的最低能效标准有助于防止消费者在电机使用期限内总是受高能耗和成本的困扰。 将修订2013年能源保护(可注册商品)法令、2013年能源保护(可注册商品的能源标签和最低性能标准)法规、及2013年能源保护(构成犯罪)法规,以引入电机的最低能效标准。 电机的能效必须根据IEC 60034-2-1(方法2-1-1b)或IEEE 112(方法B)测试标准进行测试和报告。必须在电机上显示IE效率等级、制造年份以及100%、75%和50%额定负载下的名义效率的信息。 [1]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根据IEC 60034-30-1:2014,将电机分为4类能效等级,标准(IE1)、高(IE2)、超高(IE3)和超超高(IE4)。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根据IEC 60034-30-1:2014,将电机分为4类能效等级,标准(IE1)、高(IE2)、超高(IE3)和超超高(IE4)。 |
7. | 目的和理由:目的:为环境保护和节约目的。理由:高IE等级的电机消耗的能源较少,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消费者通过切换为IE3电机,可减少电机使用期限内的能源消耗,也可节省电机使用期限内的成本。 |
8. | 相关文件: 批准时将在新加坡政府公报上公布。 |
9. |
拟批准日期:
生效之日前将发布通知 拟生效日期: 2018年10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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