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越南 |
2. | 负责机构:建设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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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一般建筑材料 (ICS 91.100.01)
ICS:[{"uid":"91.100.01"}] HS:[{"uid":"9811"}] |
5. |
通报标题:关于产品、建筑材料物品的第QCVN16:2017/BXD号国家技术法规草案取代第QCVN16:2014/BXD号国家技术法规页数:29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第2部分表2.1规定的、受产品和物品质量法监管且被分类为第2组的国内生产、进口并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建筑材料物品应符合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技术法规草案不涵盖以抽样形式进口的建筑材料物品、用于展销会和展览的样品;暂时进口用于再出口的物品、中转物品。 本技术法规草案适用于: - 生产、进口产品和建筑材料物品的组织和个人; - 产品和物品质量的相关监管机构; - 产品、建筑材料物品的指定合规评定评定机构。 一般原则: - 应确保产品、建筑材料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保存过程中,不会因合理和正当使用目的而导致不安全; - 生产、进口的组织和个人应按照本技术法规第2部分表2.1中的产品清单准确地申报产品、建筑材料物品的类型。否则,有必要与合规评定机构协调,以确定产品类型。第2部分表2.1中的产品名称符合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2部分表2.1中所列明的产品、建筑材料物品在市场上销售时,应随附认证、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和收到主管部门的技术法规档案符合性声明的公告。应将符合性标志直接贴在产品、包装上或贴在随附的标签上,或随附在产品质量认证和技术规范文件上; - 生产、进口建筑材料品的组织和个人应进行合规认证和合规声明。不要求交易、使用建筑材料产品、物品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合规认证和合规声明,但应出示其正在交易或使用的产品和物品的合规证明和合规声明的证据。 |
7. | 目的和理由: 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BS EN 477,用于制造门窗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通过质量下落块测定主要型材的抗冲击性; BS EN 479,用于制造门窗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热复原的测定; BS EN 12608:2016,用于制造门窗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分类、要求和测试方法。 具有浅色表面的非涂层PVC-U型材; ASTM C471M-16a,石膏和石膏制品化学分析标准试验方法。 |
9. |
拟批准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拟生效日期: 2017年12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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