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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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婴儿配方食品(HS : 19011099, 19019019, 19011020, 19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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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现行法规:食品法规,可在线获取:www.ava.gov.sg/legislation(选择“食品销售法案”)。现行法规修订提案在下面第6项中详述。页数:22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已完成重新审议食品法规,并对婴儿配方食品规定提出以下修订: (A)包括强制声明 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必须包括确保消费者理解的声明 •母乳最适合婴幼儿; •应根据医生或保健医生的建议使用婴儿配方食品。 (B)禁止使用健康声明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广告不得包含陈述、建议或暗示婴儿配方食品的组分、成分、要素或其它特性具有或可能具有健康影响的声明。 (C)禁止理想化婴儿配方食品 i.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广告不得包含直接或间接将婴儿配方食品或婴儿配方食 品的组分、成分、要素或其它特性与母乳比较的声明。 ii.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广告不得包含理想化婴儿配方食品用途的声明。如果标 签或广告包含以下内容,则声明理想化了婴儿配方食品用途: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儿、幼儿或护理人员的图片或图形; •类似“人性化”或“母性化”的描述词,或者具有类似含意的词汇; •暗示婴儿健康、快乐、幸福或增强活力的图片、图形或文字;或与婴儿配方食品 有关的护理人员健康、快乐和幸福。 (D)禁止和限制在婴儿配方食品标签和广告上使用营养声明 a. 不得作出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能量和碳水化合物以及法规第252(3)条列出的营 养成分的声明。 b.关于法规第252(5)和252(6)条所列成分的声明是允许的,假如声明不以任何方式暗示婴儿配方食品是富含、强化或是这些成分的极佳来源。 c.是否存在以下成分的声明是允许的: i.添加水解乳蛋白分离物的声明,假如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上包含了规定的声明; ii.关于无乳糖的声明,假如符合规定的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食品法典特殊医疗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 – 1981),第 9.6条; •食品法典营养健康声明使用准则(CAC/GL 23-1997),第1.4条。 |
9. |
拟批准日期:
2018/01/01 拟生效日期: 2018年1月1日,随后给予企业12个月的宽限期以便遵守新法规。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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