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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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活性药物成分(APIs)。
ICS:[{"uid":"11.120.10"},{"uid":"11.120.01"},{"uid":"11.120"}] HS:[{"uid":"30.04"}] |
5. |
通报标题:“F04”进口规定草案页数:1/1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卫生福利部提出增加“F04”的进口规定:如果进口商品属于活性药物成分,进口商品应当符合“进口药品边境检验管理规定”。进口商应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申请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药事法第71-1条。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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