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环境与能源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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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舷外马达(HS 840721)-缸容量不超过50 cc(HS 840731)-缸容量超过50 cc但不超过250 cc(HS 840732)-缸容量超过250 cc但不超过1,000 cc( HS 840733)-除舷外挂机摩托艇外的摩托艇(HS 890392)。
ICS:[{"uid":"47.020.05"},{"uid":"47.080"},{"uid":"23.100.10"}] HS:[{"uid":"840721"},{"uid":"840731"},{"uid":" 840732"},{"uid":"840733"},{"uid":"890392"}] |
5. |
通报标题:产品排放标准法案2017 产品排放标准法规2017页数:40/35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产品排放标准法案2017(法案): 法案创建了一个管理产品排放的框架。 法案规定了排放控制产品的认证。要获得认证,产品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进口或供应未经认证的排放控制产品的人员将构成犯罪。 也有违法行为涉及产品认证标志错误或不正确。违法行为也包括民事处罚。 违反法案的产品将被联邦政府没收。 规则可以使人员或产品免于法律的实施。 包括记录保存要求和监管权力(主要来自监管权力法案)有助于法案的执行。 产品排放标准法规2017(法规): 法律文件规定了哪些产品是排放控制产品。 法案的大部分要求以及关税和消费税的责任适用于排放控制产品。 根据法案,不得将排放控制产品进口到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供应,除非经过认证。 法律文件第4部分规定,产品须经法案认证,如果产品: (a)经该部分的第2节认证,符合第3部分公布的澳大利亚产品排放标准; (b)经外国监管机构认证,符合第4部分第3节规定的外国排放标准之一的要求。 根据第5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批准免除法案要求。免除需要符合条件。 |
7. | 目的和理由:有助于改善澳大利亚空气质量,获得健康和环境效益; 协助落实一项或多项气候变化公约下澳大利亚的义务。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2018/07/01 拟生效日期: 2018/07/01。法案和法规规定的进口禁令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8/03/0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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