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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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属于卫生监督的商品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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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8年1月5日决议RDC Nº 208 简化属于卫生监督的商品和产品的进口程序页数:25 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决议规定了属于卫生监督的商品和产品的进口简化程序。 本决议修订了董事会决议-2000年5月18日RDC nº 46 ,2008年11月5日nº 81, 2010年12月17日nº 58, 2003年3月28日nº 68和2005年7月6日nº 204,旨在简化属于卫生监督的商品和产品的进口程序。 本决议修订了董事会决议RDC nº 81/ 2008的第3条,在第II章第1.2项中包括第1.2.1小项,修订了第III章第I节第II小节第3.5项,修订了第III章第I节第II小节第5项,修订了第VII章第7项,修订了第IX章第1项,修订了第IX章第1.1项,修订了第IX章第3.1项,修订了第XV章,修订了第XVIII章,修订了第XX章第1项,修订了第XX章第1.3.1项,修订了第XX章第1.4项,修订了第XXI章,修订了第XXVI章,修订了第XXVIII章,修订了第XXX章第II节第6项,修订了第XXX章第IV节第10项,修订了第XXXII章,修订了第XXXIV章,修订了第XXXVII章第2项,修订了第XXXIX章第I节标题,修订了第XXXIX章第VI节第25 和 26项,修订了第XXXIX章第VII节标题,修订了第XXXIX章第VI节第29项,修订了第XXXIX章第VIII节第33项,修订了第XXXIX章第VIII节第36项,修订了第XXXIX章第X节第57项。 本决议修订了2005年7月6日董事会决议RDC nº 204第6条第2款,修订了2010年12月17日董事会决议RDC nº 58第17条,修订了董事会决议RDC nº 58/2010第18条第2款。 本决议撤销了2008年11月5日董事会决议RDC n ° 81的以下规定:第III章第I节第II小节第3.4项,第XVIII章第IV节第5.4项,第XXIV章第I节第2.1 和 2.1.1项,第XXIX章,第XXX章第6.2 和 10.2项,第XXXV章,第XXXVII章第11、11.1 和 11.2项。 本决议撤销了2008年11月5日董事会决议RDC n ° 81第XXXIX章的以下规定:第I节第3、4、b、c、h、l、4.1、4.2和第5项,第II节第10项的B、C、H、J、L 和第10.1、10.2、11项,第III节第16项的B、c、f、I、J,第III节第13、13.1、13.2、13.3、14项,第IV节第17项、第18项的B、c、f、I、J、l和第18.1、18.2、18.3、19项,第V节第22项的B、c、f、h、I和第22.1、22.2、22.3项,第VI节第25.1、25.2、25.3、26.1、26.2、26.3、27项,第VII节第30项、第31项的B、C、D、G、I、J、L和第31.1、31.2、31.3、32项,第VIII节第34、34.1、35项和第35.1、35.2、35.3、36.1、36.2、36.3、37项,第IX节第I小节第39、39.1、39.2、39.3、40项,第IX节第II小节第42项的B、C、F、G、I、J 和第42.1、42.2、42.3及43项,第IX节第III小节第45项的B、C、H、J、I和第45.1、45.2、45.3、46项,第IX节第IV小节第49项的B、C、F、G、I、J和第49.1、49.2、49.3、50项,第IX节第V小节第52项的B、C、F、G、I、J和第52.1、52.2、52.3、53项,第IX节第VI小节第55项的B、C、F、G、H、I和第55.1、55.2、56项,第X节第58、58.1、58.2项和第59项的B、C、F、G、H、J、L和第59.1、59.2、59.3、60项,第XI节第65项的B、C、F、J、L和第65.1、65.2、65.3、66项。 本决议撤销了2000年5月18日董事会决议RDC No. 46第4条和附录II,2010年12月17日董事会决议RDC nº 58第19、 22 和 23条,2003年3月28日董事会决议RDC No. 68第1、4、5和6条的单独条款。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董事会决议-2000年5月18日RDC nº 46 ; 2008年11月5日nº 81; 2010年12月17日nº 58 ; 2003年3月28日nº 68和2005年7月6日nº 204。 |
9. |
拟批准日期:
公布之日 拟生效日期: 公布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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