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最新动态国外资讯

欧盟不再批准咪唑菌酮的再评审申请

信息来源:华测瑞欧    发布日期:2018-08-09    阅读:5262次
字体:
0

  2018年7月24日,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2018/1043,决定不再批准杀菌剂咪唑菌酮(Fenamidone)的续展登记,同时修订活性物质批准清单(EU) No 540/2011。该公告将于2018年8月14日正式生效。

  根据该公告,欧盟成员国最迟应在2019年2月14日撤销所有含咪唑菌酮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同时,根据欧盟管理法规(EC) No 1107/2009中第46条关于宽限期的规定,自该公告生效起,欧盟各成员国有15个月的宽限期,即宽限期在2019年11月14日截止。

  咪唑菌酮首次批准是在旧法规91/414/EEC下进行的,本次再评审在新法规(EC) No 1107/2009下开展,目前的批准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早在2018年3月,欧盟就已经向WTO进行通报,建议不再批准该物质的再评审申请。在成员国评估和同行评议过程中,有诸多关键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和确定。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评估报告结论,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已有数据,咪唑菌酮的遗传毒性无法定论,并且不能设定健康参考值,因此消费者和非膳食风险评估无法完成;

  2. 咪唑菌酮的代谢产物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尤其是代谢物RAP 412708在所有的相关场景中预计存在的含量高于参考值0.1 mg/L;

  3. 此外,无法完成关于代谢物RAP 412636的消费者暴露评估;

  4. 根据已有数据,无法确定咪唑菌酮对哺乳动物的风险;

  5. 根据已有数据,不能排除代谢物苯乙酮对水生生物的高风险性。

  根据欧盟农药法规(EC) No 1107/2009第4条,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不能对人类、动物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欧盟综合评估国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评估草案和同行评议结果,认为咪唑菌酮不满足新法规下的批准要求,故作出不再批准该物质的决定,同时相应的产品也将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欧盟市场。


来源:华测瑞欧 http://www.reach24h.com/agrochem/eu-bpr/632-eu-will-not-approve-re-assessment-of-imidacloone.html

本文包含附件,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查看此附件内容!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先注册

相关资讯

最新国外资讯
最新国内资讯
最新工作动态
最新风险预警
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