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菲律宾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食品法规和研究中心(CFRR)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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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非加糖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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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行政法令草案No. ___行政法令No. 2014-0030 补遗“修订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规则和法规”,进一步修订行政法令 No. 88-B s. 1984“在菲律宾分销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规则和法规”,包括基于 R.A. 10963 .的加糖饮料附加强制标签信息指南页数: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行政法令(OA)草案规定了关于甜味剂类型以及每升容量的粉末中含糖饮料(SB)等效份量的额外强制标签信息声明准则,以指导食品制造商、分销商和贸易商。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节省成本和提高生产力; 2018年1月1日,颁布了也称为“加速和包容税收改革”(TRAIN)法案的共和国法案(RA)10963,,以(a)通过合理化菲律宾内部税收制度来提高税收制度的累进性,从而促进可持续和包容性经济增长;(b)尽可能为更多的纳税人及其家庭提供公平救济,以提高可支配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增长;(c)通过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健康、教育、工作和社会保护,确保政府能够满足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需求。法案包括使用纯热量甜味剂和纯无热量甜味剂和/或热量与无热量甜味剂混合物、高果糖玉米糖浆或与热量和无热量甜味剂混合物制成的甜味饮料(SB), 除了纯椰子汁糖和纯甜菊糖苷外,需缴纳消费税。根据修订国内税收法(NIRC)第150-B条的TRAIN法案(E)第47条的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FDA要求本法案所包括的所有SB制造商和进口商在标签上说明使用的甜味剂类型并且粉末形式的加糖饮料在标签上标明每升容量的等效份量。 |
8. | 相关文件: •共和国法案(RA)No. 10963 •行政法令(OA)No. 2014-0030 •AO No. 88-B s. 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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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日期:
本法令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15天生效 拟生效日期: 本法令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15天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3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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