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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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鱼酱( HS 2103 . 90 . 30,ICS 67.040 )。
ICS:[{"uid":"67.040"}] HS:[{"uid":"2103.9030"}]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鱼酱(No. 3)”页数:1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MOPH通报“鱼酱” 如下: 1.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03) B.E. 2543 (2000) “鱼酱”第10(3)条,2000年9月19日,应当撤销并由以下声明代替: (3)如果鱼酱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或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应声明如下: (3.1)如果鱼酱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应在显著位置显示“碘……mg / l”或“使用碘作为成分”或“添加碘”。 (3.2)如果鱼酱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则应显示以下文字之一: i.主要成分中应显示“碘强化食用盐……%”或“碘强化盐……%”或“碘盐……%”; ii.“使用碘强化食用盐”或“使用碘强化盐”或“使用碘盐”或“与碘强化食用盐混合”或“与碘强化盐混合”或“与碘盐混合”的文字应显示在显著位置。 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在声明中指明盐的类型,如“海盐”或“岩盐”。 2.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03) B.E. 2543 (2000) “鱼酱”,2000年9月19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泰国皇家公报上通报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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