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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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密封容器中的饮料(ICS 67.160.20)。
ICS:[{"uid":"67.160.20"}] HS:[{"uid":"2202"}]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密封容器中的饮料(No. 2)”页数:1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MOPH通报“密封容器中的饮料” 如下: 1.公共卫生部通报(No. 367) B.E. 2557:预包装食品标签,附录,5月8日,应当撤销并由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B.E:密封容器中的饮料(No. 2)代替。 2. 混有咖啡因的饮料应声明“每天不要饮用超过2…(容器单位,如罐、瓶等),因为会导致心悸和失眠。儿童和孕妇不应该喝酒。患有潜在疾病的人和病人应该在喝酒前咨询医生”。文本应该以粗体红色显示,白色方框内部高度不小于2mm,边框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 3. 混有咖啡因的饮料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修改其产品标签以符合本通报。对于在本通报执行之前生产的带有标签的产品,可以在执行日期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4.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部通报(No. 356) B.E. 2556 (2013):密封容器中的饮料,6月26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泰国皇家公报上通报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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