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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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化妆品。 洗漱用品(ICS 71.100.70)。
ICS:[{"uid":"71.100.70"}] HS:[{"uid":"3304"}] |
5. |
通报标题:化妆品包装、容器、标签或说明书要求(草案)页数:2/2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化妆品卫生和安全法案第7条第4款,卫生福利部提出“化妆品包装、容器、标签或说明书要求”(草案),以规定化妆品包装、容器、标签或说明应遵循的布局、方法和其它要求。提出的要求将取代分别于2006年和2001年通过的“化妆品标签、说明和包装的指示要求”和“应在外包装上注明化妆品中包含的所有成分名称”。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 |
8. | 相关文件: •化妆品卫生和安全法案;化妆品标签、说明和包装的指示要求;应在外包装上注明化妆品中包含的所有成分名称。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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