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19/481,批准活性物质氟噻唑菌腈(Flutianil)。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进行相应修订,Part B增加相应条目,编号为133。具体批准信息如下:
普通名称 鉴定编号 | 化学名称 | 纯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期满 | 分则 |
氟噻唑菌腈
CAS号:958647-10-4
CIPAC号:835 | (Z)-[3-(2- methoxyphenyl)- 1,3-thiazolidin-2- ylidene] (α,α,α,4- tetrafluoro- m-tolylthio) acetonitrile | ≥985 g/kg | 2019.4.14 | 2029.4.14 | 为执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应该将关于氟噻唑菌腈的审查报告结论考虑在内,尤其是附件I和II。 在整体评估中,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保护操作者和工人; —对水生生物的风险; —在土壤或气候条件脆弱的地区使用该物质时,代谢物对地下水的风险。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 申请者应向委员会、成员国和管理局提交以下确认资料: 1、活性物质(按商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规范以及毒性批次是否符合已确认的技术规范; 2、当地表水或地下水被抽取作为饮用水时,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性质的影响; 3、根据(EC) No 1107/2009附件II 3.6.5和3.8.2,确认氟噻唑菌腈不属于内分泌干扰物质,并采用ECHA和EFSA的内分泌干扰物质鉴定指南,对已提交的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最新评估。 申请者应在2020.4.14前提交资料1;在委员会公布关于评估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的性质影响的指导文件两年内提交资料2;在2021.4.14前提交资料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