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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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包含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和产品; •发射电离辐射的装置,如X射线装置; •包含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 •放射性废物; •建筑材料。
ICS:[{"uid":"91.100"}] HS:[] |
5. |
通报标题:以下法令草案: •放射性防护法令(RPO)(146页) •瑞士联邦国内事务部(FDHA)关于防止非医疗用辐射发生器辐射的法令(16页) •瑞士联邦国内事务部(FDHA)关于封闭放射源的医疗使用(38页) •瑞士联邦国内事务部(FDHA)关于防止医疗用粒子加速器辐射的法令(29页) •瑞士联邦国内事务部(FDHA)关于防止医疗用X射线系统辐射的法令(33页) •瑞士联邦国内事务部(FDHA)关于放射源使用的法令(39页) •瑞士联邦国内事务部(FDHA)关于强制运送放射性废物的法令(3页)页数:146/16/38/29/33/39/3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放射性防护法令总修订中规定的措施旨在与瑞士主要贸易伙伴保持一致,避免贸易壁垒。基于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和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密切合作,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设计了指令2013/59/EURATOM: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公众健康及环境,协调一致。 |
8. | 相关文件: 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草案:http://www.bag.admin.ch/de/RevStSV |
9. |
拟批准日期:
2017/02/01 拟生效日期: 2017/02/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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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防护法令总修订中规定的措施旨在与瑞士主要贸易伙伴保持一致,避免贸易壁垒。基于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建议和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密切合作,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设计了指令2013/59/EURATOM: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4:013:FULL:EN:PDF
指令于2014年1月17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对于建筑材料,指令只定义了放射性浓度指数值,但不是方法,如何测量指数,基于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