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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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ICS:[{"uid":"13.340.20"}] HS:[{"uid":"90041000"}]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1部分:要求》页数:22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分类、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眼面部防护中(主要是工业防护)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平光防护具或部件。 本部分不适用于: 1)一般用途太阳镜或带有视力矫正效果的眼面部防护具; 2)患者在进行诊断或治疗时用来防护曝光的眼面部防护具; 3)直接观测太阳的产品,如观测日食等的眼部防护具; 4)运动眼面部防护具; 5)短路电弧眼面部防护具; 6)焊接眼面部防护具; 7)激光眼面部防护具。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GB/TXXXX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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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分类、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眼面部防护中(主要是工业防护)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平光防护具或部件。
本部分不适用于:
1)一般用途太阳镜或带有视力矫正效果的眼面部防护具;
2)患者在进行诊断或治疗时用来防护曝光的眼面部防护具;
3)直接观测太阳的产品,如观测日食等的眼部防护具;
4)运动眼面部防护具;
5)短路电弧眼面部防护具;
6)焊接眼面部防护具;
7)激光眼面部防护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