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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157
2015-11-10
15-594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ICS:[{"uid":"13.340.20"}]      HS:[{"uid":"90041000"}]
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1部分:要求》



页数:22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分类、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眼面部防护中(主要是工业防护)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平光防护具或部件。

本部分不适用于:

1)一般用途太阳镜或带有视力矫正效果的眼面部防护具;

2)患者在进行诊断或治疗时用来防护曝光的眼面部防护具;

3)直接观测太阳的产品,如观测日食等的眼部防护具;

4)运动眼面部防护具;

5)短路电弧眼面部防护具;

6)焊接眼面部防护具;

7)激光眼面部防护具。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8. 相关文件: GB/TXXXX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1部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的分类、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眼面部防护中(主要是工业防护)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安全的平光防护具或部件。

本部分不适用于:

1)一般用途太阳镜或带有视力矫正效果的眼面部防护具;

2)患者在进行诊断或治疗时用来防护曝光的眼面部防护具;

3)直接观测太阳的产品,如观测日食等的眼部防护具;

4)运动眼面部防护具;

5)短路电弧眼面部防护具;

6)焊接眼面部防护具;

7)激光眼面部防护具。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157.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51110/CHN11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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