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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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网络媒体播放器和投影仪。 HS: 85章
ICS:[{"uid":"13.120"}]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页数:5 使用语言:汉语/英语译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由于认识到必须使消费者和环境避免限用化学物质引起的危险,除目前管制的网络媒体播放器和投影仪的电磁兼容性(EMC)和安全问题以外,标准检验局(BSMI)要求标明含有限用物质情况。标志应符合CNS 15663关于产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的第 5条之规定。对于使用网站方式宣布商品“含有限用物质情况”的,应在商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网址。 此外,现在无线网络媒体播放器和外置投影仪广泛地被公众使用,BSMI可能扩大目前的检验范围以包括此类产品。对于无线网络媒体播放器和外置投影仪,适用与有线网络媒体播放器和内置投影仪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即产品认证注册(RPC)或型号核准批次检验(TABI)。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CNS14336-1(2010.9)、CNS13438(2006.6)、CNS13439(2004.9)、CNS14408(2004.10)、CNS15663(2013.7)第5条。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17年5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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